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相关要求,保障药品临床供应,现就临床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短缺药品的分类原则
短缺药品是指临床必需、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用量不确定、价格低廉、企业不常生产和在本区域经常性供应短缺的药品。
根据短缺药品的供应情况,将其分成三类:一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6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二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3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三类短缺药品是指连续1个月及以上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
二、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工作机制
依托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实行省、市、县三级预警、分级负责、联动保障的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工作机制。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
实行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各级医疗机构按属地将短缺药品信息填写完整上报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平台,短缺药品信息应包括中标流水号、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短缺原因及短缺时间类别等内容。各医疗机构申报程序见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下载中心操作手册。
每月15日前,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于当月20日前上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月20日前,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省属、市属医疗机构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研判。对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于当月30日前上报至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短缺药品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实行省、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三级响应、调剂保障、逐级上报工作制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每月对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短缺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研判,并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的短缺药品进行调剂,对辖区内不能协调解决的药品短缺问题,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短缺药品情况分析药品短缺原因,研究解决方案。通过协调相关短缺药品中标企业保障供应、补充招标或定点生产等形式保障供应。如因原料短缺等原因无法供应的药品,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对于国家、省定点生产的药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采购价格,实行直接挂网采购。
同时,建立辽宁省短缺药品储备机制,纳入辽宁省医药储备总体规划之中。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的监测与供应保障,对本地、本单位申报的短缺药品要严格把关、严格复核,对于能在区域内或配送企业间协调的,不必进行上报,确实无法协调解决的,按要求及时上报。
(二)各医疗机构如因回款不及时等不规范采购行为造成药品短缺的,由各单位自行协调解决。问题严重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约谈问责。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选择责任心强的人员作为短缺药品监测与上报工作的负责人。
(四)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及时指导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医疗机构层层建立和完善短缺药品直报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落实。
联 系 人:赵国松
联系电话:23388779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省政府采购中心。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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