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政〔2015〕146号)等有关规定和省药采办专题会议决定,现将第二批不能正常供货生产企业拟处理意见和递补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4月12日~14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福州市金鸡山路19号5层),逾期不予受理。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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