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52号)精神,切实控制药品虚高价格,我委协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湖北省 2016年度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鄂卫生计生通〔 2015〕115号),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挂网药品价格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就执行动态调整结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范围
经过比对本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投标企业有效报价与省级采购平台现挂网价格,需对挂网采购的3564条药品进行价格调整,其中企业接受调价 3520条,企业拒绝调价 44条(详见湖北省药械采购平台 http://www.hbyxjzcg.cn公告)。
二、执行时间
2016年9月1日开始。
三、执行范围
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的补充药品价格实行同步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省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接受价格调整的 3520条药品,继续挂网采购,待新一轮药品分类采购结果执行,依规调整采购目录;对不接受动态调整的 44条药品,予以暂停挂网采购,待新一轮药品分类采购结果执行,依规调整采购目录。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湖北省药械采购平台采购挂网药品,严禁网下采购挂网目录药品或擅自采购非挂网目录药品。
(二)各医疗机构要统筹做好本轮动态调整药品采购、使用与库存药品清理工作,保证临床用药不断档,原则上对以往在用的已暂停挂网采购的 44条药品须于9月30日前完成清库,同时对接受调价的 3520条药品执行新的采购、销售价格。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轮动态调整结果执行、采购、销售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和药品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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