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北京市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0702-1641CITCT09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蕊 黄粤
项目联系电话:63348634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东城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北京市城区永定门外大街130号
联系方式:010-67212233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010-63348634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号 | 设备名称 | 采购数量 | 分包控制金额(万元) | 预算金额(万元) | 交货期 |
1 | 微生物鉴定分析仪 | 1 | 80 | 620 | 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
2 | 床旁心电监护仪 | 8 | 114 | ||
动脉硬化检测仪 | 1 | ||||
3 | 血液滤过机 | 1 | 190 | ||
血液透析机 | 10 | ||||
4 | 中医科治未病系统(舌面脉信息采集体质辨识系统) | 1 | 46 | ||
5 | 移动式彩色超声诊断仪 | 1 | 190 |
简要技术要求:
第1包:一次可检测≥60个标本量,能对革兰阴性菌、革兰阳性菌、厌氧菌、酵母样真菌、芽孢杆菌、奈瑟及嗜血杆菌、棒状杆菌、肺炎链球菌等均可进行鉴定,鉴定细菌种类可达500种以上;第2包:可自定义屏幕显示方式,波形和数值的大小、位置可任意调节;第3包:透析液流速:设置范围:300—700mL/min;第4包:舌、面象采集单元的图象分辨率在水平和垂直方向都应≤0.5mm;第5包:实时三同步显示功能,支持相控阵探头、凸阵探头和线阵探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如果为代理商,应具有所投货物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书;
3、 投标人如为制造商,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如为生产商,使用自身生产的产品投标时,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本项目1、2、3、5包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第4包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7、投标人应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6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0月21日 09:35 至 2016年10月28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一层
招标文件售价:¥2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本项目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售,电子文件已经加盖采购代理机构电子印鉴,具有法律效力。(2)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6年10月21日上午9:00时到2016年10月28日下午16:00时。(3)供应商在中国通用招标网(www.china-tender.com.cn)免费注册后,可在网上浏览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如需购买,应按照网上操作流程在线购买。标书款可采用网银在线支付,也可到通用技术大厦标书室现场交款(现金、支票)。采用网银支付的,可即时下载招标文件;采用其他方式支付的,需要由项目负责人确认付款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标书款发票在通用技术大厦标书室领取。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0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10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319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
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
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的,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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