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投标人)和配送企业: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7〕47号)精神,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我中心于2017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两票制”视同生产企业等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8月7日发布了《关于要求递交“两票制”中视同生产企业和集团型配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组织开展“两票制”视同生产企业、药品调拨可不视为一票集团型配送企业的名单申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递交等工作。为确保企业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补充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必须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名单申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递交,证明材料中的相关信息必须与企业所申报的信息一致。视同生产企业和药品调拨可不视为一票集团型配送企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16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
二、按我中心2017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两票制”视同生产企业等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工作结束后,将以生产企业(投标人)网上申报的信息或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集团型配送企业书面申报的信息为准。
三、按我中心8月7日发布的《关于要求递交“两票制”中视同生产企业和集团型配送企业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企业递交的书面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视同生产企业、药品调拨可不视为一票集团型配送企业均符合浙江省“两票制”文件规定要求(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营权转让、集团型配送企业除书面申报外,亦须递交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均需现场递交,留存备查。
四、对已申报但未递交证明材料、已递交证明材料但未申报的,均将视为申报无效。
五、请相关企业认真对照相关通知要求,抓紧核查是否已完成相关工作,尚未完成的请及时进行操作。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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