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健全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自治区药招办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和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办法,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医用耗材)变更和废标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药招办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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